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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15.10

信息披露办法(暂行)

来源: 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

信息披露办法(暂行)

 

第一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二条 交易商(即会员单位,以下统称交易商)应保证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供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交易中心或第三人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且该交易商应赔偿因此而给交易中心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布,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重要人士变更、办公地址迁移、联系方式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布。

第五条 交易中心如遇突发事件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交易中断,需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布原因及恢复时间。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对某交易商品进行交易要素的变更或增减交易商品数量,均需通过中心网站发布公告。

第七条 本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资源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都应严格保守电子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中心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交易中心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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