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中心制定的《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全款交易制度、最大涨跌幅度限制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强制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三条 市场所有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全部通过结算银行或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直接监管,任何人或交易中心不能动用。
第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即会员单位,以下统称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全款交易制度
第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全款交易制度。
第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交易高违约金比例的措施。
第七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上市产品交易违约金标准。
第八条 如交易中心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交易违约金措施的,上市产品的交易违约金按照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九条 交易中心调整交易违约金标准后应及时公告,并报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最大涨跌幅度限制
第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上市交易产品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由交易中心制定各上市交易产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产品最大涨跌幅度限制。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拟上市交易产品:保鲜花椒、永川秀芽、金银花及交易中心推出的其他电子商务挂牌产品(具体上市品种、上市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章 订货限额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交易产品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四条 当某一交易产品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000万(线路产品和特色产品计量单位不一致)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产品单边订货限额为该产品总订货量的30%;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交易产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某个交易产品的订货限额。
第十六条 某一交易产品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订货限额标准以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订货量计算。
第十七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订货限额。对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交易中心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制转让。
第五章 强制转让制度
第十八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中心实行强制转让制度。强制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中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订货实行强制转让:
(一) 该交易商订货资金不足,且未能在市场规定时间补足的;
(二) 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三) 该交易商存在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四) 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强制转让的;
(五) 其他应予强制转让的。
第二十条 执行强制转让的程序
(一) 通知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发送当日结算数据的同时,向有关交易商发送交易中心强制转让的通知书;当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二) 执行及确认
(1) 次交易日在市场规定时间,有关交易商必须追加资金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交易中心要求。期间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货交易。
(2) 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交易中心要求,交易中心将按照市场价格实行强制转让,直至符合交易中心要求。
(3) 强制转让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有关交易商发送强制转让的结果。当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
(4) 因价格涨跌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强制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制转让。
(5) 对于上述措施,交易中心无需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 强制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交易中心不负责避免和减少强制转让产生的损失。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幅限制、暂停新订货、限期转让、强制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人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 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 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 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 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 交易商涉嫌违规;
(三) 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按月提取交易商交易手续的3%,做为交易风险金,专户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中心按《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