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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5.10

交收细则(暂行)

来源: 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

交收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产品交收行为,根据交易中心制定的《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中心、交易商(即会员单位,以下统称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收流程

 

第三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交易产品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行为。交收包括货币交收和实物提货两种途径。货币交收时,买方全款支付货款,获得商品所有权,货物存储在指定交收仓库完成交收;实物提货时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提货工作。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制度。买卖双方可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的交收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收申报。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以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为原则。

第五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产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商申报交收成功不履约或不能履约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买卖双方在交收申报成功后,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缴付交收订金或交收风险金。交收订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产品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交易商应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交易产品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储企业。指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一般交收仓库,基准交收仓库是指交易中心为确定交易产品交易报价而指定的交收仓库。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按《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保证交易商交收。因设施设备状况或仓库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交易商的货物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商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核准、注册后成为注册仓单。

第十一条 交收成功的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注册仓单或货款交到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照“就近交收、统筹安排”原则将《注册仓单》向参与交收的买方交易商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参与交收的买方交易商交入货款后,交易中心付给其注册仓单;参与交收的卖方交易商交出注册仓单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交易中心付给其货款,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第十四条 参与交收的买方交易商在收到注册仓单后如无异议,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收仓库完成注册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交易商对交收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易商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三) 卖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五)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交收违约的处罚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交易中心交收细则的相关规定划分责任。

第十九条 替代交收产品的品质升贴水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公告信息执行。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条 卖方交易商应该在交收申报前办理货物入库。

第二十一条 入库流程:

(一) 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

2.指定交收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 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

2.产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3.产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4.货主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中心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中心处预留的印鉴。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经交易中心核准、注册后可以转为注册仓单。

第二十三条 注册仓单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货单》方可提货。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二十四条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货主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匹配,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上市产品的交收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最小交收单位及交收产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上市产品的产品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八条 各上市产品的交收执行办法参见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的具体产品交收办法。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进行交收的买方和卖方应当分别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参见各上市产品的产品明细表。

第三十条 产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并报交易中心核定。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 仓储费按日收取。从交收成功之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包含第6个工作日)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存货交易商承担,之后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提货交易商承担。

(二) 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收仓库一次付清。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付的《注册仓单》数量不足的;

(二)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三) 卖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标准的;

(四)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五)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 计算买、卖方交收违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 应交《注册仓单》数量-已交《注册仓单》数量

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数量-已收货数量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产品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违约部分的交收,交易中心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二) 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违约部分的交收,交易中心退还卖方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单》。

第三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中心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产品价值20%的罚款,作为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八条 买方和卖方就交收的产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中心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关《注册仓单》生成、流转、注销等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中心按《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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