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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5.10

结算细则(暂行)

来源: 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

结算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产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中心制定的《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及会员单位,以下统称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订金、货款、风险金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为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 交易中心设立结算部。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产品买卖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订金、货款、风险金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 控制结算风险; 

(二) 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

(三)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 办理交易商订金、收付货款差、货款、风险金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产品买卖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订金、货款、风险金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二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 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 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 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 协助交易中心管理交易商资金划转;

(五) 协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六) 配合交易中心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 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划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的出入金、收付货款损益、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每日持有的产品订货,按当日结算价向买方收取订金。订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产品明细表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结算价是指某交易产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交易产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产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第二十条 交易商的订金、货款、风险金及其它款项由交易中心在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清算。如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订金通知。

第二十一条 当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交易规则规定划入资金至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补足定金,否则交易中心将对其持有的产品实行强制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 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 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和融资融货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交收成功的当日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收成功的当日结算价支付货款。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向交收成功的交易商收取交收订金或交收风险金。交收订金或风险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产品明细表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向买方交易商收取除交收订金外的剩余货款,并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风险金。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产品明细表中载明。

第三十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交易商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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